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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15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1

(1)文件出台背景。为响应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鼓励和扶持我市各类人群创业,深入推进全国创业先进城市建设,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为实现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15]7号)文件的目标。

(2)文件出台依据。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 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潭政发〔2018〕14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该补贴办法。

(3)文件解读内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群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可申领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

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 800 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额度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根据其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按 3000 元至 20000 元不等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新获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个商标 500 元的注册补贴(每个创业主体最多不超过3 个)。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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