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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01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湘劳社政字[2004]4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人事局,职业技术学院: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动我省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提高能力、服务就业的原则。在职业院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在于使职业院校的教学内容、方式、手段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结合,与用人单位岗位技能需要相适应,不断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二)专业和职业相对应原则。职业院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设置和调整专业,明确专业的就业岗位和就业群。
    (三)标准统一、保证质量的原则。职业院校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严格质量管理,使学生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要求。
    (四)鼓励模块培训、过程考试的原则。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需要,结合本专业课程安排,可将教学和考试内容分为若干功能模块,模块教学结束即可组织考试,所有模块考试合格,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
    (五)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择优试
点、稳步推进、逐步实施。
    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要求
   
    (一)工作范围
    我省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均应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要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关规定指导并要求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业院校,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申办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理论知识考试免试
    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
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
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试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三)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免试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直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经人事、教育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职业技术学院和具备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试部分科目等政策,逐步实现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相衔接。
    以上所称职业院校包括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
    三、免试学校申报条件
    (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涵盖国家职业标准,适应用人单位的岗位需要和就业需要。
    (二)实训场地设备的数量、规格能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实训要求,实训岗位和本专业学生的比例不低于l:5(实训设备的使用率按75%计);实训教学和理论教学的比例不低于4:6。
    (三)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并能够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实习指导老师与学生比不低于1:30,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应占50%以上。
    (四)本专业(职业)应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3人以上。
    (五)所有申请开展免试试点的职业院校已经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资格,且免试试点职业已开展中级技能鉴定工作两年以上,鉴定合格率在80%以上。
    四、组织机构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共同组成湖南省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负责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工作的规划、指导、检查、评估。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免试学校确认工作程序
    (一)学校申请。学校可以根据本通知所规定的条件提出以
下申请:
    1、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理论知识考试免试。
    2、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免试。
    3、申请直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职业技术学院直接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中等职业学校申请1、2项时经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申请第3项时须经市州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材料应包含本校的基本情况、本专业(职业)在校生人
数、教学及实训场地与设施设备规格数量和使用情况、教学计划与教材、师资情况、历年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二)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的申请,确定免试学校评估对象,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
  
    (三)指导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和相关条件,最后确定评估结果,申请第1、2项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确认,申请等3项合格者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确认。
     对经确认取得理论免试的职业院校,只申请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按学校组织的综合考试成绩确定。对经确认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免试的职业院校,提交本校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考试成绩,即可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六、保证措施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和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要密切配合,积极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政策,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职业理想。职业院校要瞄准劳动力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要,调整专业教学,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解决生产技术问题能力等综合技能,促进学生就业。
    (二)严格评估和质量监督。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制订职
业技能鉴定免试职业院校评估细则和标准,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估。职业院校要不断完善教学场地设备,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以教学质量保证鉴定质量。要完善免试过程的监督,对免试的学校实行年检制度,每年随机抽取20%的免试毕业生实施鉴定,鉴定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
    (三)职业资格证书免试院校可采用和试行模块教学、过程
考试的方法,将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标准融入到教学的环节和过程中。免试学校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功能模块组织教学和实训,并按功能模块实施考核,所有模块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使用模块教学、过程考试的学校,应将实施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省劳动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二O O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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