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多出成果,出优秀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对象为我院在职教职工且以我院为完成单位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类型和奖励标准
1.优秀论文奖
优秀论文奖是指对第一作者为本院教职工且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本院,并在相应级别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和教学论文进行奖励。
(1)在核心期刊或省级及以上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1000元/篇。
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为准。
(2)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科研院所或本科院校主办的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500元/篇。
(3)在省级以下专业学会、协会或专科院校主办的期刊上发表的,不予奖励;在所有增刊、专刊或论文集上发表的,不予奖励;在没有统一刊号或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而使用假冒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不予奖励。
2.政府科研成果奖的配套奖
政府科研成果奖的配套奖是指对本院教职工主持或参与且单位署名为本院的科研成果(含教育科研),在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政府奖励后,由学院再给予相应的奖励。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按学院最高奖额予以奖励。
市 厅 级 |
一等奖 |
主持人 |
3000元 |
前3位参与人 |
1500元/人 | ||
二等奖 |
主持人 |
2000元 | |
前3位参与人 |
1000元/人 | ||
三等奖 |
主持人 |
1500元 | |
前3位参与人 |
800元/人 | ||
省 部 级 |
一等奖 |
主持人 |
20000元 |
前6位参与人 |
6000元/人 | ||
二等奖 |
主持人 |
8000元 | |
前6位参与人 |
4000元/人 | ||
三等奖 |
主持人 |
5000元 | |
前6位参与人 |
2000元/人 | ||
取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配套奖励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
3.院级科研与教学成果奖
院级教学成果奖 |
一等奖 |
3000元 |
二等奖 |
2000元 | |
三等奖 |
1500元 |
院级科研与教学成果奖是指对本院教职工在科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项目进行奖励。奖金由项目主持人领取并自主分配。
第四条 论文奖励工作于次年2月中旬统一进行,论文作者于2月5~10日向院科研处申报,并提供发表论文的期刊样本及电子文档;政府科研成果奖的配套奖励工作在取得获奖证书后的次月底进行,获奖人向院科研处申报,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院级科研与教学成果奖每二年评审一次,评审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的科研工作,提高科研工作水平,进一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研工作对学院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我院的科研工作现状与发展前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科研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面向社会进步,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南省有关科技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注重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
第三条 我院的科研计划统一归口院科研管理部门管理,在校内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院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院负责科研计划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学院科研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起草学院科研计划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
(三)加强纵向、横向联系,疏通项目来源渠道,为院属各单位提供科研项目信息。
(四)负责组织各级科研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
(五)负责全院科研经费预算和科研项目的财务监督。
(六)督促各系(部)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进行中期检查及年度检查。
(七)负责项目的结题、验收、鉴定或评估的组织指导工作。
(八)负责科研成果登记、报奖的组织指导工作。
(九)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及项目结题后有关知识产权申请、维持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院属各系(部)是承担种类科研项目的主体,直接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各系(部)必须有系(部)领导和一名秘书具体负责本单位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为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鉴定(结题)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建立系(部)科研档案,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和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结题、鉴定、评审、奖励等)档案。
(三)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的组织、推荐和审查工作。
(四)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结题、鉴定或评审的组织及相关材料、文件的审查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与监督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登记及报奖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按来源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包括技术服务)二类。学院和系(部)积极为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创造有利条件,鼓励申报纵向项目和争取横向项目(包括技术服务),大力支持跨学科、跨专业、跨单位的协作攻关,以适应当代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凡有科研项目的在聘任和晋升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我院开展科研工作的主要机构是系(部)。各系(部)应高度重视科研工作,鼓励、支持所属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积极为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系(部)负责检查和督促项目组按期高质量完成科研项目,并结合检查,加强学术交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会,种类在研(包括当年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必须在会上就项目研究内容与进展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各系(部)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尽快在本学科领域内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优势。
第八条 科研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科研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学风,严肃、认真、积极地开展科研工作,严禁剽窃、伪造科研成果等不良行为。
第二章 纵向项目管理
第九条 纵向项目是指全国性科学基金、行业和部门科学基金及地方科学基金项目,列入国家及各部委、各省、厅(局)、各地州市科技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政府的其他科研项目以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学院确定的各类研究项目。
第十条 纵向项目的管理应符合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必须满足项目下达部门提出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必须依据充分,目标明确,内容真实,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申请书或任务书中项目组成员须经本人签名,以示同意合作并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十二条 系(部)负责对纵向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同行专家对立论依据、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研究基础和条件等内容进行论证并签署具体意见,按时统一送交科研管理部门。申报材料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分管院领导批准,由院科研管理部门集中上报。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一经批准即可立项,并统一纳入学院科研发展计划,由所在系(部)和院科研管理部门分别建立项目档案。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在项目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开题报告(研究工作计划)分别交所在系(部)和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归档。否则按自动放弃论处。开题报告包括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进度安排、阶段成果、实验方案、人员分工、预期成果、经费使用计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 凡纳入学院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应认真严格按研究计划进行研究工作,各系(部)必须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院科研管理部门,一般每个学期检查、报告一次,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所在系(部)、一份交院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对无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期完成或中断的项目,学院将作如下处理:
(一)冻结剩余的项目经费。
(二)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学院将酌情给予项目负责人经济或(和)行政处罚。
(四)学院可根据情况更换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第十五条 若确有特殊原因而使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项目负责人除必须填写《年度进展报告》外,还需及时提交项目延期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不能按计划进行项目研究的原因、阶段工作总结、继续研究的可能性以及下一步研究工作计划,经系(部)同意后交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配合院科研管理部门报请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以申请书或计划任务书上所列人员为准。负责人一般不能更改。确实因项目研究工作的需要而调整成员,必须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后,交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备案。所有项目组成员必须依据研究计划认真、按时完成自己所承担的研究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顺利完成项目研究。严禁出现不承担研究任务的“挂名”成员。
第十七条 项目组成员必须具有严谨的科研作风和实事求是的学术态度,认真、及时、准确、真实地记录和描述科研原始数据和现象,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研究内容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所有研究资料整理齐备,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报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向项目下达部门申请结题、验收或鉴定。
第三章 横向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经学院同意后签订的技术合同或协议书,是横向项目立项的依据。横向项目可随时申请立项。技术合同或协议书签订后应及时报所在系(部)和院科研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在院科研管理部门立项的横向项目,当第一笔研究经费入帐后即列入学院科研发展计划,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周内将开题报告(包括研究目标和内容、人员分工和责任、进度安排、经费使用计划等)交所在系(部)和院科研管理部门,以便管理。
第二十条 如因协议合作单位的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出示协议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的证明,并须进一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其余过程管理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由于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经济或法律纠纷,责任由项目组自负。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鉴定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的结题、验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执行,并向系(部)和院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鉴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的结题、验收原则上按合同要求执行,并向系(部)和院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委托单位或协议合作单位的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类项目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和开发的理论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以及符合《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社会科学成果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鉴定费用由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科技成果鉴定规程》或《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技术资料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必须经所在系(部)审查同意后,将整套鉴定资料一式两份报送院科研管理部门,并填写鉴定申请表,经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必须经所在系(部)审查同意后,将有关资料一式两份报送院科研管理部门,并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经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评审。评审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纳入院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其经费一律进学院财务帐户,由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立帐号。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无计划开支。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开支的范围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文献检索、资料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维修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的试验工作的费用。
(六)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学术会议或技术讨论会议、问卷调查等的有关费用。
(七)研究项目的验收、鉴定或评估会的有关费用。
(八)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专利申请等)方面的费用。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
(十)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十一)管理费。
(十二)劳务费:横向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费,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
第二十九条 对所有列入院科研计划的纵向项目学院提取实际入院科研经费的5%、横向项目学院提取扣除工程款和对方设备款后的研究经费的10%,纳入院科研管理费。除学院提取的管理费以外的其余经费由项目组按学院、系(部)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系(部)及院科研管理部门科研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报帐。
第三十条 院科研管理部门、系(部)依据国家关于科研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组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的节余经费仍作为原项目组的科研经费继续使用;未按计划完成而中止的项目,其剩余经费全部缴入学院科学研究基金。
第三十一条 纵向项目除项目下达部门允许外不能提取劳务费,横向项目在确保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提取适当的劳务费,但不能超过总经费的40%。劳务费的50%在经费到院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领取,另外50%待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发放。劳务费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在与项目组成员协商后自主决定。
第三十二条 总经费中包含工程费用和为委托方购买仪器设备费用的项目,必须在合同(协议)和计划任务书中明确其数量,学院只从科研费中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以利于工程研究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横向项目最多可提取总经费的5%作为项目中介费。涉及较多现场工作的横向项目,可提取适当的现场劳务费,或按合同(协议)中明确的比例提取。
第三十四条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其他对经费管理和使用有明确规定的纵向项目,若其规定与上述各条不一致,则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获准立项资助且本院为申报单位之一的国家级项目和本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国务院部门项目及省级项目、省属厅级项目、教育厅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学院给予进院经费的1:1配套资助。配套经费的20%作为科研项目立项经费,该项经费在立项和结题时各付50%,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配套经费的80%主要用于补充本项目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用、科研设备的购置等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经学院同意申报并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级指导性计划(立项不资助)立项的项目及学院立项项目,学院将酌情给予资助,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七条 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属学院固定资产,必须到院实验设备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报销,项目研究完成后,纳入学院实训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中学院资助部分和院科研基金课题的经费,不提取科研管理费,亦不能开支劳务费。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全院教职工积极进行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在项目结题后,学院将予以奖励(资金不低于该项目学院所提取的管理费)。项目研究成绩突出的,可申请成果鉴定。学院每两年评选一次院级优秀科研成果,表彰奖励有关人员,特别优秀的科研成果,由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费用由学院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科研工作,加强专业建设,争取到更多的纵、横向科研项目,多出优秀成果,最大限度的发挥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金的来源是学院年度专项拨款,当年的结余转作下一年度的科研基金。
第三条 科研基金课题的申请,一般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研究期限为1-2年。
第四条 科研基金的资助范围:
(一)重大研究项目的配套资助。主要用于重要科研项目的配套,具体细则按《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二)国家级、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指导性计划项目的资助。凡经学院同意申报并列入国家级、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指导性计划项目,学院酌情给予适当资助,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人才项目的资助。主要用于学院引进特殊人才的科研启动,该项目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经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学院单独拨款,纳入科研基金统一管理。
(四)院级课题的资助。院级课题不计发科研业绩津贴。
第五条 科研基金资助范围中第一、二类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政府拨款的到款时间为准,随时立项给予资助,其管理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和《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类项目,按学院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由人事处通知科研部门随时立项资助,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类课题,按本办法进行申请、立项和管理。
第二章 院级课题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院级课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具有完成课题研究的能力和时间保证,以及基本的研究条件。
(二)课题应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和较好的应用前景,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三)申请者必须是课题研究工作的实际负责人,且须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院内同行专家推荐。
(四)经费预算必须实事求是。
第七条 原则上每位教职工只能主持1次院级课题;参与院级课题(包括主持)不能超过两项。
第八条 在研项目(包括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各类横向、纵向项目及院级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请院级课题。
第三章 院级课题的申请与立项程序
第九条 申请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课题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名,以示同意合作并承担相应工作。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申请课题的审查、推荐,并就所推荐课题的意义、特色等方面签署具体意见,并对课题的研究人员、研究时间和基本条件等方面的保证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书统一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报送的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并将有关材料分送同行专家初评;初评合格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然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下文公布院科研基金当年资助的课题名称及资助金额。
第四章 科研基金课题的进程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的进程管理包括:研究工作计划(开题报告)的审定、进度检查、与课题进程有关的材料收集及课题档案的建立。
第十四条 科研基金课题的管理实行院、系部两级负责制。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课题的立项、结题验收、归档工作;系部负责课题督促、定期检查和建立科研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课题批准后,从下文之日起一个月内,课题负责人所在系部要组织召开课题开题报告会,由课题负责人向有关人员通报课题的准备情况及工作设想,并向科研管理部门、系部提交研究工作计划各一份。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课题研究的基础和目的,研究的具体目标和技术路线,研究进程,研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实验方案,运用的基本原理和应采取的技术步骤、预期成果及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十六条 系部应根据课题研究计划内容,每个学期组织一次深入细致的进程检查,并要求课题负责人严格依据检查结果填写《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进展报告》,交科研管理部门和系部各一份存档。
第五章 科研基金课题的结题
第十七条 科研基金课题完成后均要求按规定结题,并填写《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结题表》,经系部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科研管理部门和系部各一份存档。
第十八条 科研基金课题结题材料必须包括如下内容,并装订成册:
(一)科研基金课题申请表和课题批文。
(二)研究工作计划(开题报告)。
(三)科研基金课题结题表和鉴定申请表,用于说明结题的理由和完成情况。
(四)科研基金课题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是课题组或研究者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主要是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对所进行的科研工作进行综合性总结,记录研究者在本课题研究中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创新之处;对于已发现但未能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思路与对策等,为今后申请纵向项目或横向项目打下基础。
(五)附件与其他材料。主要是指通过本课题研究所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成果,包括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获得的专利与各类奖励等。论文应附刊物的封面、目录、论文全文的复印件;专著要求附原件一本。专利、奖励等要求附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六章 科研基金课题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其研究经费只能用于所资助课题的研究工作的支出,包括调研费,差旅费,版面费,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印刷费,鉴定费,以及原材料购置费,样品采集、加工、包装及运输费等,不能用于劳务费或奖金的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未尽事项按《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职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院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的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我院师生申请专利,学院设立专利基金,用于本院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和专利年费的资助。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四)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凡不属职务发明范围内,为非职务发明。
第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持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传播和泄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五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全院的专利工作,负责制定学院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专利许可贸易和技术贸易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调学院与有关单位及专利发明人的关系;负责专利申请咨询、专利成果登记和专利奖励。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六条 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必要的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资料的查新工作,保证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发明人或设计者填写《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科研管理部门预审,预审通过后,向专利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问题需要保密的,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八条 发明人或涉及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需经所在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第九条 国际专利申请,应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制定的涉外专利办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 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经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专利局往来的各种文件,专利发明人应全部交科研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二条 发明人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其成果方可作为考核、奖励、晋职、晋级的科研业绩。
第十三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果发明人放弃专利权,需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放弃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请求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应及时与科研管理部门研究对策和相应处理方案。
第三章 专利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以“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为申请人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费、专利授予后三年的年费及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局必收的其他费用,由学院从专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代理费用先由发明人支付,待获得专利申请号以后,从学院专利基金中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专利转化取得效益后,学院从专利使用费和实施费中提取30%,计入转化成本。学院提取的费用仍纳入专利基金中进行管理,用来支持其他专利申请。
第四章 专利的实施与奖励
第十八条 授权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积极实施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学院专利,除《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都必须与学院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支付专利使用费。凡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专利技术被学院所属单位实施的,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及与实施单位签订的具体协议,参照国家技术贸易项目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利授权后,根据《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奖励试行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职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好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科学研究和专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科研成果的评价(包括鉴定、评审、验收和评估);成果登记上报;各级成果奖励申报和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归口科研管理部门,管理工作由科研管理部门与学院各相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二章 科研成果评价
第四条 科研成果鉴定范围为: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类项目研究成果,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和开发的理论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以及符合《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属于该范围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应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第五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的范围为:执行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专业研究成果。属于该范围的软科学成果原则上应申请软科学成果评审。
第六条 科研成果鉴定与软科学成果评审申报程序: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软科学成果评审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鉴定和评审的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发证书。
第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软科学成果评审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现代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 科研成果鉴定和软科学成果评审的技术资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技术资料包括:技术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研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报告、实验报告、有关技术图表及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水平分析及国家认定的查新报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证明材料等。
(二)软科学成果评审的主要技术资料包括:技术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相关论文等。
(三)社会科学成果鉴定主要技术资料包括: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运用的方法和手段技术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相关论文和著作等。
(四)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成册,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科研成果鉴定和软科学成果评审所需费用由项目组或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条 科研成果鉴定和软科学成果评审的具体规程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不在科研成果鉴定和软科学成果评审范围内的科研成果,按《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进行结题。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登记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情况(包括论文、专著、专利、鉴定和评审等),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科研成果登记办法》要求的科研成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 向上级部门办理科研成果登记应提交《科研成果登记表》及以下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含社会科学)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上述材料必须打印,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向上级部门办理成果登记的具体规程按相关规定执行。经学院登记的科研成果,方可申报各级奖励和作为考核、奖励、晋级、晋职的依据。未登记的,在考核、奖励、晋级、晋职评审时,学院不予认可。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励申报
第十六条 凡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已办理成果登记,符合奖励条件且无争议的科研成果,均可通过学院推荐申报各级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的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科研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按规定呈报有关授奖部门。
第十八条 除国家奖励外,申报其他各级奖励的评审费由项目或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学院对科研成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已登记科研成果、获奖成果的研究人员或单位应及时将技术资料、技术认定证书或报告,专利证书及获奖证书、奖章等复印件交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归档,否则学院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在登记科研成果、获奖成果中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成果及奖励,追回奖状、奖金、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章 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凡学院教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院。
第二十三条 学院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和商业秘密,职务科学作品(著作权),由学院及其下属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四条 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题的职务技术成果和由学院申请的各种专利成果及新产品的开发成果,须将全套技术资料(设计图、计算书、配方、实验报告、鉴定证书、专利申请文件、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报科研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全院教职工在对外交往中,均对学院知识产权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技术合同,且合同中必须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二十七条 向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时,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科研成果转让或推广应用的收益学院提取30%,纳入“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十八条 来学院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人员,在院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原则上归学院持有或共有。他们在离院前,须将在院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产品样品交回学院,并有责任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学院工作岗位前,必须将在院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设备、产品样品交回学院。
第三十条 学院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酌情追回损失,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职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