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1年煤矿主要负责人、省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湘煤人〔2011〕37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为提高各类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湖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煤矿主要负责人、省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事故煤矿矿长培训计划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省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培训
培训对象:
1、国有煤矿、国有改制煤矿、乡镇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等)拟任人选或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本年度到期需要续任的人员。
2、省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带班下井领导)等拟任人选或安全资格证本年度到期需要续任的人员。
3、其他自愿参加学习人员。
二、主要负责人、省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年度再培训
再培训对象:
1、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国有煤矿、国有改制煤矿、乡镇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等)。
2、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带班下井领导)。
三、事故煤矿矿长培训
培训对象:
1、2011年发生事故煤矿的矿长及计分满12分矿长均需参加事故煤矿矿长学习班。
2、2010年发生事故尚未参加事故煤矿矿长学习班的煤矿矿长。
四、其它事项
1、各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矿企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培训人员不同类别,及时组织培训人员按时参加培训班学习。
2、省属煤矿企业除参加省局安全资格培训(再培训)人员之外,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各企业组织有资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再培训),自主培训的单位要在3月底前将年度培训计划上报省局人事处、安全监管处备案,由省局组织考核考试。
3、参加培训班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时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以前的培训证件;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实行“培考分离”制度,培训(再培训)工作结束后,由省局负责组织考核考试,培训考试合格证的,由省局人事处统一颁发《湖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各市(州)县要按照属地原则和《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对辖区内煤矿矿长逐月进行计分管理,建立计分台帐。2010年发生事故煤矿的矿长未参加事故班学习的及2011年5月底前发生事故的煤矿矿长及计分满12分的矿长,参加第一期事故班学习;2011年5月至11月底前发生事故的煤矿矿长及计分满12分的矿长,参加第二期事故班学习。没按时参加学习的,请各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暂扣矿长资格证上交省局,省局将吊销其矿长资格。
5、未按规定参加省局安全资格年度再培训的人员,安全资格证自动失效,并依法严格执法,需再办证的,必须重新参加任职资格培训。
五、联系方式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人事处 联系人:王 勇
电 话:0731-82765267 手 机:13677303936
湖南科技大学 联系人:刘进红
电 话:0732-58290040 手 机:13873245939
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联系人:李禹
电话:0731-84396567 手 机:13975117656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曾庆安
电 话:0732-52518672 手 机:13707327115
附件:2011年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2011年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表
班 别 |
班 次 |
时 间 |
培 训 机 构 |
煤矿主要负责人、 省属煤矿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任 职 培 训 |
第一期 |
4月8-27日 |
湖南科技大学 |
第二期 |
7月8-27日 | ||
第三期 |
9月8-27日 | ||
煤矿主要负责人、 省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再培训 |
第一期 |
3月27日-4月2日 |
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
第三期 |
5月11-17日 | ||
第五期 |
7月11-17日 | ||
第七期 |
9月11-17日 | ||
第二期 |
4月11-17日 |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 |
第四期 |
6月11-17日 | ||
第六期 |
8月11-17日 | ||
第八期 |
10月11-17日 | ||
事故煤矿矿长 培 训 |
第一期 |
6月20-25日 | |
第二期 |
12月20-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