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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费类(2024年3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07 16:24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1

  1.湖南省范围内原建立了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是否需要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业务?

  答:根据《关于规范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职工大病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75号)第三条规定,原建立了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含参照管理的退休人员,下同)统一从其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无需个人申请办理。尚未缴纳2023年度大病保险费的原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各级医保部门应于12月底前统一为其办理大病保险费代扣并补发2023年度代扣后剩余的个人账户金额。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2.湖南省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是否有代缴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22号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特殊困难人员实行政府代缴保费。对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代缴标准。困难群体自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补缴以往年度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参保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困难群体代缴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为其代缴一次,不叠加享受代缴政策。

  3.湖南省范围内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职工大病保险费工作由哪个部门办理?

  答:根据《关于规范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职工大病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75号)第一条规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本人大病保险费工作由税务部门授权委托医保部门办理,各级税务部门配合。

  4.2024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前,需办理停保、转出的缴费人是否需要申报缴费?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需办理停保、转出的,应当缴费的期间应申报、缴费;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可以领取待遇的,应当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前,应当缴费的期间应申报、缴费。

  5.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22号 )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后,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当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并不允许向前补缴。

  6.耕地占用税申报受理资料清单可以通过哪个文件查看?

  答: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税发〔2024〕17号)附件1查看耕地占用税相关资料清单。

  7.税务机关在受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环节时,发现纳税人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如何提请复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税发〔2024〕17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调查巡查、纳税评估、风险应对、税务稽查等环节发现纳税人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以及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情形,无法确定计税依据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请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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