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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9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湖南省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明确创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号)精神和《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各地应根据当年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需要,从地方财政预算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创业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当地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从省级财政预算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省级创业引导资金,用于对各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行以奖代补。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

创业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不得用于其他项目的支出。创业引导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省级创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创建创业型城市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

第三条  省级创业引导资金在对各市州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行以奖代补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各市州上年度配套安排的创业引导资金额度;

2)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绩,包括创业培训人数、成功创业人数、创办企业个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等。

第四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前提下,省级创业引导资金具体可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

1)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举办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办班授课薪酬、教材教具费、教学场地租赁费、学员食宿费等费用,可据实从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的师资培训班、教学研讨与交流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从省级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2)创业项目补贴。通过向社会征集、购买或引进等方式开发的创业项目,经过项目评估论证并入选当地项目库的,对创业项目的提供方给予500-1000/个的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报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市场前景好、投资小、见效快等特点,为原创性设计,连锁加盟类项目除外。对参与创业项目评估审核和指导的专家,给予200//次的项目评估审核补贴。各地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博览会等方式宣传和推介当地创业项目库中创业项目或开展创业项目对接等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据实从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3)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分为租金补贴和服务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可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区域综合确定,单个入驻实体每年享受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享受租金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创业孵化基地每年支付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商标注册、专利申报、资产评估、法律援助等各种咨询服务以及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拓宽融资渠道、落实相关政策和提供人力资源招聘、市场营销等中介服务的,可以给予一定的服务补贴。

4)组建专家服务团。各地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专家服务团,并采取各种形式为创业者或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的,对提供服务的专家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5)创业网站建设。通过创办创业网站,发布国家及地方最新创业就业政策及工作动态、提供当地定点培训机构和专家服务团成员查询、宣传和推介创业项目、搭建创业者网络沟通平台等服务,对创业网站的开发、运营以及维护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6)宣传与表彰。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电台等媒体,宣传创业政策与创业典型,或组织开展创业竞赛、创业典型、创业明星评选表彰等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从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对于在创业竞赛或表彰活动中评选出的创业明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7)其他支出。除以上项目外,各地如确实需要增加创业引导资金的支出项目,须经省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对于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其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各项扶持资金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落实,省级创业引导资金在对各地进行以奖代补时一并予以考虑。

第六条 资金申报

1)申报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相关费用,由师资培训班的主办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①办班申请与通知;

②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

③学员花名册;

④教师领取薪酬凭据;

⑤办班地点出具的食宿、场租等支出发票;

⑥其他支出凭证。

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师资培训班的主办单位。

2)创业项目补贴。

创业项目提供方申报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①创业项目基本情况简介(包括项目概况、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等);

②创业项目入库证明;

③创业项目提供方有效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创业项目专家补贴及宣传推介补贴,应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专家参与项目评估签名;

②创业项目宣传与推介支出凭证;

③其他有效凭证。

3)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入驻企业租金补贴采取先减免、后申报的方式,由创业孵化基地通过免费或减免租金的方式向入驻的创业实体提供经营或办公场所,每年年初,创业孵化基地据实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上年度的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申报租金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企业入驻证明;

③场地租赁协议;

④减免房租证明。

创业孵化基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服务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孵化基地入驻企业花名册;

②接受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服务和管理中介服务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孵化基地向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凭据(提供服务的内容、时间以及企业签名等)。

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创业孵化基地。

4)对于专家志愿服务团工作补助、创业网站建设扶持资金、宣传与表彰工作经费等的申报,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条  资金监督管理

创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规使用创业引导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创业引导资金支出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效益分析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分析;加强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每半年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并自觉接受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的操作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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