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及校园网所有用户。
第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简称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全面运行、管理和发展。
第四条 网络中心对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条 各系部、处由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各部门子网工作,对本部门网络进行监督管理;各部门配备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子网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集线器等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各入网部门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网络中心。网络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七条 子网由各入网部门负责在校网络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子网WEB 服务器等主要信息场点经网络中心配置、调试后,方可入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一律不得加入主干网。
第八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开展违法犯规活动。
第九条 全校网络IP地址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部门应统一向网络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部门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着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除网络中心外,校内其他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宣传部和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指定专人负责,经宣传部和网络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只限于学术交流和管理服务范畴,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须接受网络中心的监督。
第十一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与学校签署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院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入网部门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