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请假制度
(试行)
为了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提高劳动效率,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学院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形成敬业爱岗的良好风尚,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1. 教职工考勤采取部门负责、考核办公室审核、组织人事处统一管理的办法。
2. 各部门指定一名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同志具体负责部门的考勤工作,对每个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在考勤表上作好原始记录并保存请假条等原始材料。各部门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在考核办公室审核后连同请假条等原始材料上交组织人事处。考勤统计结果将作为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
3. 各部门负责人须认真审核并确认本部门的考勤情况,组织人事处和考核办公室对教职工出勤情况及部门考勤记录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经查实未如实进行考勤登记的部门按学院考核办法扣分。
4. 本制度适应于学院全体在岗人员。
二、请假与销假
1. 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均须于事先写好书面请假条一式两份(特别紧急情况下先口头请假,返校后第一时间补办),请假条中要写明请假事由、请假期限,工作安排(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需按学院规定安排教学工作)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逐级批准后,一份交本部门考勤员留存进行考勤登记,另一份交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本部门和组织人事处销假。
2. 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连续2至3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连续4至5天,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和主管人事院领导批准;连续6天至10天,在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和分管人事院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连续11天以上(含11天)须经学院行政会议讨论批准。
3. 部门副职请假,必须由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部门正职请假由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院领导请假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4. 请假离开湘潭市范围,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离开湖南省范围,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三、事假
1. 教职工月累计事假2天以内(含2天)不扣当月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和绩效工资(指各类津补帖、奖金和福利等,下同);
月累计或连续事假3天至12天,从第3天开始每天扣发绩效工资5%;
月累计或连续事假13天至17天,从第3天开始每天扣发绩效工资5%,从第13天开始每天扣绩效工资10%;
月累计或连续事假18天,只发放基本工资的80%;每增加1天,再扣发基本工资的20%。
2.教职工在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病危期间,急需请假可给予照顾,5天内(含5天)不扣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从第6天起每天扣发绩效工资5%。
四、病假
1. 教职工病假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假期。职工住院医疗须凭市级及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及相关记录办理请假手续;非住院医疗或休养须凭湘潭市中心医院签发的病假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急诊住院者,可在入院后补办请假手续。
2. 教职工病假月累计3天以内(含3天)不扣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连续病假2个月以内(含2个月),从第4天起每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扣完为止。
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前2个月按前款办理;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从第3个月开始只发放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者,从第3个月开始基本工资按100%发放,其他停发。
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前6个月按前款办理,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从第7个月开始只发放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者,从第7个月开始只发放基本工资的80%。
3. 教职员工中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或师德标兵称号的,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4. 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的职工,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其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 教职工病愈后需要恢复工作者,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正常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5天内,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寒暑假期间,如属于跨学期的连续病假期内,按连续病假处理;否则按正常寒暑假处理。
五、婚假
1. 教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婚假应事先申请,获准后才有效,事后不得补假。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2. 职工结婚假3天。
六、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时,学院给予5天假期。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视为出勤。
七.产假
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初婚晚育且在产后一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2. 女职工产假自分娩之日(或产前假开始日)起连续计算;怀孕6个月以上需请假休养的按病假办理。
3. 女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生育二胎的只享受正常产假、难产及多胞胎生育的假期。
4.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 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八、女职工婴儿哺乳期
哺乳期间(小孩出生12个月内),每天可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为出勤。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且需要长期哺乳的,可请假一年(含产假),产假以外的请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的80%。
九、探亲假
学院教职工的探亲,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利用寒暑假探亲(出国探亲除外)。
十、因公(工)受伤
职工因公(工)受伤,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十一、意外伤害
职工受到意外伤害,根据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进行处理。
十二、教职工因重大公共事件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及处分未正常上班
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迟到、早退、旷工
1.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在规定的上班(会议)时间点以后到岗者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会议)时间点前离开岗位为早退;迟到或早退一小时及以上为旷工。
2. 当月迟到和早退共计3次计算为旷工半天。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但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批准的假期已满 ( 包括事假、病假、婚丧产假、探亲假等),又无正当理由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未按时上班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的虚假情况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 包括校内调动 );
4. 月累计旷工一天至四天者分别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5%、30%、50%、75%;月累计旷工5天只发放当月基本工资;月累计旷工6天及以上只发放部分基本工资,标准为每天扣除基本工资20%;当月累计旷工10天或学期累计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20天者,作除名处理。
十四、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解释,自2013年10月8日起试行,如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