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事与社会保障厅有关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以及学院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岗位津贴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工作绩效状况进行分配。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1、教学系部与其他部门分别计算。
2、部门(系部)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基数为:本部门(系部)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30%的总和(一年按十个月计算,寒暑假共两个月不计)。
3、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为:
部门(系部)绩效考核分数÷各部门(系部)绩效考核算术平均分
=部门(系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4、部门(系部)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为:
部门(系部)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基数×部门(系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5、部门(系部)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微调:按上述2、3、4项计算后的各部门(系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与各部门(系部)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基数总额的差额,按部门(系部)人数进行再分配。
6、各部门(系部)按照工作绩效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7、各部门(系部)务必将本部门所有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数于2012年1月11日前报组织人事处。
附:部门(系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表、岗位津贴标准以及在职在岗人员情况表(元月八日修改).xls(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