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5]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范围指:
(一)单位范围。指全省境内各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3〕8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二)人员范围。指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14年10月1日后按本实施意见参保的人员,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二)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具体统筹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规范公布。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统筹层次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按照"制度统一、责任分担、总体预算、适当调剂"的原则,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以及数据资源省级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市、县分级管理。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等用途。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职业年金的基金管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工作人员退休后待遇领取以及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执行。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试点衔接政策
按照统一规范、平稳过渡的原则,妥善处理本省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政策与本实施意见的衔接问题。改革后,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待试点制度处理完结后,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不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已退休人员的个人缴费本息如何处理等与试点有关的政策衔接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
十二、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基金当期发放出现缺口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确保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三、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人员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规定的主要业务环节和风险防控制度"一事双岗双审"要求,严格科学设置经办机构内部工作岗位和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在湖南的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同时按国家规定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参保人员退休、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经办管理办法、基金财务、内控和稽核制度。
十五、信息系统建设
全省统一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发的经办业务信息系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要求负责信息系统的本地化建设,各地负责系统接入和使用建设,纳入"金保工程"项目。信息系统采用省级集中部署模式,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通过业务专网支持省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经办业务,适时开展网上经办服务,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互联网经办业务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十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抓好督促落实。编制管理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事业单位类别和在编在岗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其他部门也要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组织业务培训和模拟测算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和经办管理培训班,对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直各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各级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能力和水平。在改革实施前,各市州、县市区要通过采集样本数据,采用模拟的方式试运行,及时发现问题,确保业务经办启动迅速准确。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坚持正面宣传,正确解读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充分发挥主要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防止误读误解,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明确工作进度。各地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尽快实现全覆盖。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绩效工作考核内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的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逐级分解,及时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地工作情况,确保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