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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问答

发布时间:2009-11-10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坚持的原则有:①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③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④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⑤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对中共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哪几类?
答: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以下几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和开除党籍。
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改组和解散。
4.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怎样区分?
答: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5.撤职和免职有什么区别?
答:撤职是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处分后,党的组织免去现任职务,这是正常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6.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可不可以继续担任党内职务?
答: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原来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在本单位不适合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任职;如果受到上述处分,工作又不称职的,可采取免职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但不能视为是纪律处分,而应视为正常的工作调动或调整。
7.党员违纪错误的种类有哪些?
答:党员违纪错误种类有:①政治类错误,②经济类错误,③组织、人事类错误,④失职类错误,⑤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⑥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⑦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8.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哪些情形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9.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纲领性文件是什么?
答: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0. 中共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什么时候召开?
答:中共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于2009年9月19日在北京召开。
11.中共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中共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分析研究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全会审议通过了贺国强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报告。
1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问责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此外也适用于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13.领导干部哪些行为将被问责?
答:《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14.问责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15.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什么原则?
答: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16.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17.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暂行规定》的哪些情行,可以从轻问责?
答: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暂行规定》的下列情行,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18.《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是:(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自查。(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突出监管重点。(三)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加快改革步伐。 (四)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19.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实施纲要》是个什么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纲要》)
答:《实施纲要》深刻阐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意义,总结了党的反腐倡廉基本经验,明确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和注重预防。
2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2.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答:(1)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3)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4)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23.《实施纲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纲要》共有8个部分21条,9800余字。第一部分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坚持党反腐败倡廉的基本经验;第三部分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第四部分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第五部分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第六部分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第七部分是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第八部分是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落到实处。
24.《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其主要内容有:(1)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2)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3)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25.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对各级党委(党组)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和办法。完善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协调重要问题。党委书记负总责,确定一名党委负责同志具体抓。
26.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发挥优势,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27.什么是党风?
答:党风,就是一个政党和它的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生活上的作风。党风体现着一个政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一个政党及其党员的党性和世界观的外在表现。
28.什么是党风建设?
答:党风建设是指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党组织和党员中,培育良好作风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实践活动。党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二是反对和纠正党内的不正之风。
29.什么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30.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据是什么?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31.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方针是: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持久”的方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32.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答: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3.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什么?
答: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4.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答: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
35.反腐倡廉教育的主题是什么?
答:反腐倡廉教育的主题是艰苦奋斗、廉洁奉公。
36.反腐倡廉教育的目标是什么?
答:反腐倡廉教育的目标是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37.反腐倡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反腐倡廉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第二,要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第三,要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第四,要进行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38.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包括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四个方面。
39.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答: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起来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先进政党,是与腐败根本不相容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立和坚持正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领导体制,才能有效地反对和防止腐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40.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的目的是: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参与和监督党内事务。
41.监督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42.党内监督有哪些形式?
答:对党员干部的党内监督包括党组织(含党员所在支部)的监督、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干部相互间的监督和专职机关的监督。
43.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指哪些?
答: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44.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45.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人财物管理和使用。
46.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什么?
答: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47.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是什么?
答: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是:(1)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情况;(2)领导干部用人情况。(3)领导干部作风。(4)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48.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部位是什么?
答:干部拔作用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部位是:推荐、考察和讨论任用。
49.《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修订后的《条例》以党章为依据,坚持“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的原则,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既保留了试行条例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又结合党在新时期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新精神,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条例》将试行条例六章三十五条修改为五章三十八条,即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党员权利”,对党章确立的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八项民主权利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章“保障措施”,规定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党员权利落到实处;第四章“责任追究”,明确了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提出了纪律要求,对于失职、渎职的,要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机关和实施日期等。
50.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追究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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