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教必先强师。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兼职教师是职教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对于打造职教“金师”、深化产教融合、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教育部等四部门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联合修订印发新版《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建设原则、选聘条件、选聘方式、选聘程序、组织管理、工作职责、经费保障、支持体系等方面,对新时代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设计和部署,为扩展兼职教师来源、加强兼职教师管理、提升兼职教师能力素质提供了政策依据,对推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深入学习贯彻《办法》,需要把握以下四个特点。
一、突出开放性,包容集聚行业企业英才
鉴于各行各业兼职教师来源多样、工作方式有差异、工作时间不规律等特点,《办法》落实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在兼职教师界定、选聘、分配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更加开放性的设计,更便于职业学校结合实际组织实施。一是内涵界定更加开放多元。将兼职教师拓展为“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更好地适应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的多样化需求;同时鼓励聘请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重视发挥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的作用,取消了原办法中对退休人员的年龄要求,拓展了兼职教师的来源范围。二是教师选聘流程更加灵活多样。提出学校聘请、学校与企业合作互聘“两种途径”,以及面向对口合作单位和面向社会聘请的“两套程序”,为职业学校根据选聘对象特点和要求灵活制定选聘方案提供了依据,同时提出职业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确定需聘请兼职教师的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进一步赋予学校用人自主权。三是分配方式更加自主灵活。鼓励职业学校多渠道依法筹集资金,并用于支付兼职教师工作报酬。提出职业学校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酬水平,工作报酬可按课时、岗位或者项目等形式支付,有利于支持职业学校探索符合专兼职教师队伍特点的薪酬制度改革。四是专业发展通道更加畅通。明确职业学校可根据兼职教师技术职称和能力水平聘为相应的兼职教师职务,并鼓励其考取教师资格证书。
二、加强规范性,优化完善组织管理体系
《办法》将兼职教师全面纳入职教教师队伍管理服务体系,一视同仁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兼职教师特点,靶向施策、前瞻部署,从师德师风、工作职责、培训体系、考核评价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强化思想政治要求。《办法》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兼职教师选聘的首要条件,强调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明确对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兼职教师,职业学校应解除其工作协议。二是明确兼职教师工作职责。《办法》新增“工作职责”章节内容,对承担基本教育教学任务、参与标准课程教材开发、参与教师队伍建设、参与教育教学制度建设等做出具体规定。赋予兼职教师全面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权利和义务,消解了兼职教师只是“代课教师”的窄化、矮化认识,解决了兼职教师工作职责不明确,有的工作“可做可不做”的问题。三是建立兼职教师培训体系。《办法》强调职业学校要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考核等都做出明确规定,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兼职教师培养培训,较好地解决了“有技术、不会教”等问题,有利于全面提升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并增强兼职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四是强化考核评价和结果运用。规定职业学校要建立兼职教师个人业绩档案,其兼职任教情况作为企事业单位对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要求职业学校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和评价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完善考评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报酬发放和继续聘请的重要依据,激励兼职教师潜心教学、履职尽责。
三、强调协同性,产教融合共生更加紧密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重要的类型特征,推进产教融合就是要落实“以教促产、以产助教”。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是“以产助教”的典型应用领域,本次《办法》修订深刻体现了职业教育与产业互融共生的关系。一是明确企事业单位责任。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培养培训。规定有关部门应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激发企业参与积极性。二是鼓励校企互动。提出“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推动在人才培养、带徒传技、技术创新、科研攻关、课题研究、项目推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合作。强调建立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和专兼职教师互研、互学、互助机制。三是要求兼职教师要有“产业基因”。在选聘条件中要求兼职教师应“长期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四是发挥兼职教师的纽带作用。在工作职责中规定兼职教师要参与技能传承、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协助加强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协助安排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研修,安排学生实习,协助聘请企业人才到校参与教学科研,协助引入生产性实训项目等,成为引领和协调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力量。
四、强化保障性,支持政策更加落实落地
《办法》将“经费来源”修订为“经费保障”,新增“支持体系”章节内容,进一步整合多部门政策供给,优化组织管理,完善激励机制,系统性保障兼职教师权益,有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也有利于推动兼职教师整体队伍建设。一是突出保障支持重点。明确地方和职业学校是兼职教师经费保障的两大主体,强调地方以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合理分配资金,支持专业师资紧缺、特殊行业急需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二是个人权益更有保障。对于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主体由原所在单位和学校,进一步明确界定为原所在单位,并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补偿方法可由原所在单位和学校约定。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由原《办法》中的“鼓励”购买进一步明确为“应当”购买,强化了职业学校的职责。三是纳入办学质量考核。《办法》新规定将兼职教师的聘请与任教情况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办学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计算生师比时,可参照有关标准将兼职教师数折算成专任教师数,引导职业学校更加重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四是纳入有关表彰和评优评先体系。《办法》新规定职业学校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荣誉表彰体系,地方教育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年度教育领域评优评先范畴,定期推选一批优秀兼职教师典型,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兼职教师的积极性。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新《办法》出台后,期待部省共建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试点省份率先落实,引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并将兼职教师队伍管理与推进“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统筹规划、协同推进;期待职业学校对照《办法》及时修订本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优化管理服务体系,畅通兼职教师职业成长路径;期待社会各界广泛关心支持兼职教师发展,宣传典型,营造行业企业优秀人才乐于兼职从教的良好氛围。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将更有地位、有活力、有作为、有保障,为打造职教“金师”、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 黄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