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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4 11:19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2017-2018年度财务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1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为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20〕3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做好专项再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
  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全国性名单)和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地方性名单),自2020年1月25日起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优惠贷款的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企业),于4月30日前向贷款银行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获得多家银行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
  (一)贴息标准和期限
  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二)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3.专项优惠贷款合同;
  4.银行放款凭证;
  5.承担任务的调配单;
  6.贷款用途书面说明及相关凭证;
  7.银行对账单、银行账、现金账、相关明细账等相关资料;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模板见附件3);
  9.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部门审核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当地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对本地区贷款企业贴息进行审核。
  (一)审核内容
  1.贷款企业是否纳入财金〔2020〕5号文件规定的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或备案的支持范围;
  2.贷款企业贷款用途和额度与疫情防控扩能增产任务是否相匹配,是否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经营活动;
  3.贷款企业贷款时间是否合理,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应在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30日;
  4.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申报的财政贴息资金金额是否准确;
  5.贷款企业贷款合同、承担调配任务的调配单、贷款用途说明及相关凭证材料(如购买原材料的发票、税票)是否完备合规等。
  (二)审核重点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并将相关数据填写在审核意见表中:一是将优惠信贷资金挪用于偿还贷款企业其他债务等与防疫物资生产无关的事项。二是将优惠信贷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金融套利活动。三是信贷资金长期留存闲置未用于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明显不属于财金〔2020〕5号文件规定支持范围的企业。五是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或存在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等其他问题。对存在上述一、二、三类问题的贷款企业,其对应的信贷问题资金不予贴息并将追回。对存在四、五类问题的贷款企业,纳入不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其全部信贷资金不予贴息,财政部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将协调取消相关贷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优惠信贷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重点关注:贷款金额5000万以上的企业;获得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舆论关注度较高的企业;疫情明显好转之后(2020年3月15日)获得贷款的企业。
  (三)审核方式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贴息资金申请做到逐项逐笔审核。审核方式以资料审核为主,对于审核发现的疑点问题,可要求贷款企业和贷款银行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或进行现场核证。
  (四)汇总报送
  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填写《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不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见附件1、2),每家贷款企业应形成审核详情,并于4月15日前将审核报告、审核意见表及贷款企业审核详情、贴息申请资料、人民银行专项优惠贷款明细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4月15日-4月30日发放的贷款应及时审核,原则上5月4日前应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专项再贷款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人员力量,加强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承办银行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情况,抓紧组织相关企业申报贴息资金。
  (一)资料真实,使用合规。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切实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
  (二)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严格把关、精准认定,对审核意见负责,避免将未承担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和调配任务、贷款资金未用于扩能增产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三)灵活处理,严守纪律。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灵活采用资料线上报送、线上审核等方式,提高工作的精准性和便利性,审核所涉及的资料要扫描成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邮箱(hnczjrc@163.com)。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全面客观、审慎看待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做出判断,按时保质做好审核工作。加强沟通协调,4月13日前要向省财政厅金融处报送审核联系人名单及电话,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财政厅。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工作质量控制。审核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本次审核有关的信息。
  (四)压实责任,严肃追责。对于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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