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预算管理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加快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建立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的原则。除涉密事项外,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进行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搭建、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重大任务落实。具体包括:
(一)对外贸易。
(二)对外经济合作。
(三)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
(四)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国际运输通道。
(五)商贸流通和服务业。
(六)经贸活动与展会。
(七)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支持事项,以及有利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和流通产业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根据各类项目特点,明确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和上限,灵活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副省长、省长审定。
(二)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在省领导审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60天内,提出资金细化分配建议。
(三)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省领导审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90天内,完成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工作,提出资金细化分配建议。
(四)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细化分配建议报分管副省长、省长审定。省商务厅根据省领导审定结果,确认资金分配方案,并函商省财政厅下达资金。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要达到70%以上。
第八条 对按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资金使用管理通知。相关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资金额度及资金使用管理通知要求,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60天内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对按项目法下达的专项资金,相关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30天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特殊项目资金除外)。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用记录良好。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有关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和申报材料履行审核把关职责。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必须同步提交可量化、可比较、可追踪的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时效、影响等多维度细化反映预期结果,体现产出、结果、成本、效益等绩效信息,并合理匹配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运用。对绩效较差的支出方向,减少或停止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配合的企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等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如发生上述违纪违法行为,依据《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118号)同时废止。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