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启动2021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并要求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通知》明确了湖南省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实现应保尽保,《通知》明确了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范围及标准。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渠道全额资助;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以上的资助;对边缘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按照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对困难退役军人、困境儿童等其他困难群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延长至2021年2月28日。除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之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和享受医保待遇。
《通知》要求,要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全省基本医保(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