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作为公共财政四大职能之一,贯穿于财政运行全过程,其地位和作用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在推进科学理财、国家财税政策落实,维护财经纪律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保障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统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一、全面理解领会《意见》精神
(一)全面把握财会监督的体系设计
《意见》从财会监督的概念、目标和措施等多方面勾勒出新时代财会监督的完整体系。一是概念清晰。相较以往财会监督的定义看,《意见》明确指出,要监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监督他们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情况,从监督谁、监督什么来定义财会监督。二是目标明确。《意见》提出,到2025年,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三是机制健全。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四是保障有力。《意见》指出,要从财会监督法律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三个方面入手,确保监督目标的实现。
(二)熟练驾驭财会监督的技能本领
《意见》从两方面要求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的力度,这对财会监督人员提出更高要求。财会监督人员要跳出会计核算的一般性监督,建立起“大监督”的理念,提升监督的技能和本领。一是要认清形势,强化责任。当下,财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是前所未有的,尤其是《意见》明确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是财会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由于工作环境日趋复杂,监管要求不断提高,责任心到位,监督才不会缺位。二是补齐短板,提升能力。《意见》体现了新时期党中央对财会监督的新要求。不再停留于传统印象中的“老会计”形象,财会监督人员要了解外部形势,培养宏观视野,准确定位,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统筹兼顾,抓好监督重点。
二、树立新的财会监督理念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财会监督的理念和方法要结合《意见》进行转变,需要抓好以下方面:一是由静态向动态转变。会计记录一般指将经过确认、计量的会计事项。进入数字化时代后,人们对事物的观察、记录方式已然发生改变,财会监督不再是一系列零散、孤立的点,而是连续的、完整的、系统的数据的集中展现。动态监督更便于实时反映问题。在数据驱动模式下,可以通过信息系统集成大幅提升数据的及时获取能力、数据分析应用部署能力以及数据深度分析能力,从而对具体业务实现完整的、可追溯的周期性监督。二是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警转变。当下,利用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大数据财会监管平台成为现实,开展在线管控,实现对部门单位各类业务的全程追踪,不仅做到事中、事后监督,还能通过建立智能识别异常感知信息系统,实现异常闭环管理,将监督链条延伸至事前,强化监管。
三、明确定位,扛牢财会监督主责
《意见》对财会监督工作作出新定位、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做好财会监督工作指引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明确财政部门监督主责职能。
(一)明确履职定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引领财会监督在资源配置、经济运行和社会治理中更精准地发挥作用,在健全完善现代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充分发挥其独特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高度,充分发挥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二是积极推进财会监督制度建设。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定义财会监督所涉及的行业和范围,建立与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地位相匹配的监督体制,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导、其他部门有序协作、各有侧重、共同推进的整体监督体系。
(二)加强对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督
以此为切入点,提前介入会计信息产生的环境,通过对内控制度是否合理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结合传统专项检查的优势,全流程实现对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监督。通过强化内部控制监督,促进完善基础制度建设,科学指挥、调节、约束和促进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活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管理措施有效贯彻实施。
(三)加大处理处罚力度,提高财会监督影响力
近年来由于对财会监督工作认识和重视不够,导致财会监督处理处罚力度不强。受财政内部“重分配,轻监管”思想理念的影响,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可看出对财政监督工作重视不够,财政监督工作地位不高,效能不强。有部门单位认为财政监督工作就是找“麻烦”。受监督人员数量、素质及各种制约因素较多,独立性不强的影响,导致财政监督处理处罚总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提高财会监督的影响力和权威性,不要让财会监督当“稻草人”,必然要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一是针对近几年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处理处罚措施和力度。二是对重大会计造假、重大审计舞弊,不仅要进行高额经济处罚,还要追索民事赔偿责任,引入司法追究法律责任,实行行业禁入,严惩害群之马,从源头上提高违规成本,增强财会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震慑力。三是完善监督检查公告制度,提高监督检查结果的利用率和影响力。及时向公众披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依法依规处理情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的利用率,为相关决策者和使用者提供基础信息和引用依据。让财会监督信息公开在阳光下发挥最大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