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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有关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7-09-17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打击传销有关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人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例如,王某经人介绍交纳了3700元购买了一套保健品后加入某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并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按照公司规定,王某每介绍一人加入可提成525(即直接提成),被介绍的人就成为其下线。下线介绍一人,王某还可以提成175(即间接提成),下线发展的下线即成为王某的间接下线。发展下线越多提成越多。该案中王某及其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就组成了人员网络,形成了传销的"人员链",即"组织要件";王某及其下线的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即“计酬要件”。该公司和王某的行为具备了上述两个要件,故构成传销行为。

如果有人给你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投资”,前提条件是你得交钱,并且要你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你可从中提取报酬,就要引起你的警惕了。

二、传销是否违法?

答: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20世纪90年代初传人我国大陆。由于传销本身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相对滞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利用传销宣扬邪教、组织帮会、散布迷信;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参与经营;利用传销从事诈骗活动、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牟取暴利。传销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为此,1998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活动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活动必须予以坚决禁止。2005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并于同年I1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三、传销的危害性是什么?

答:(1)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传销违法活动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法律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行为,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行为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2)传销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传销组织通过灌输、"洗脑",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诚信基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如传销组织对参加者所E的第一课往往就是教你如何用所谓"善意的谎言,,去骗人,而且是骗身边的人。经过传销组织的"洗脑",传销参与者诚信缺失,道德失衡,不惜将同学、同宗、同事、同乡,朋友、战友、室友,甚至父母、兄弟、姐妹、亲戚都骗人传销的"泥潭"

(3)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盗窃、械斗、卖淫、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例如:刘某、张某因传销组织强行将其钱财搜走,于是决定抢钱作路费回家。刘、张二人对女房东实施抢劫,为阻止女房东的呼喊,用棉被将其捂死。刘某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4)传销使参与者个人、家庭受到严重伤害。每个传销参与者都有相同的经历: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外地,通过"洗脑",被致富神话打动,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网络。陷入传销泥潭后为赚钱再欺骗亲朋好友加入,如此恶性循环。由于传销获利与否及获利多少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一旦再没有新成员加入,处于底层的传销人员必将血本无归。传销结果往往是夫妻反目、父子相向、孩子辍学,甚至家破人亡。有的传销人员经过“洗脑”,受传销组织精神控制而变得精神恍惚,不能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例如:黄某在老乡以到广西“做火锅生意”的邀请下,来到广西来宾参加了传销组织。他向人借了三万多元买了10份“扬森”产品,半年下来,只发展了一个下线,钱没挣到,家里还欠下了一大笔债务。他在索要本钱无果后,跳楼身亡。

又如:赵某()和田某有一3岁的孩子,原本是个幸福的家庭。后来,夫妻二人参加了传销组织。妻子赵某在传销组织中是B级经理,丈夫田某是其发展的下线,在传销组织中是c级主任。因怀疑下线人员报警,赵某指使田某及几个同伙将下线人员殴打致死。夫妻二人因此被判处死刑。执行前赵某泪流满面地说:"传销害人啊,让我家破人亡。"这对夫妻留给年迈的父母和3岁孩子的是永远抹不去的伤痛。

四、参加传销能否发财?

答:参加传销不仅不能发财,而且大多数人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原因在于,传销的本质是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人员加入,依靠后加入者购买产品或缴纳的钱财维系运作,一旦新加入的下线人员数量不足,整个传销组织将难以为继。

五、传销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人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具体包括:

(1)"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例如,某公司规定:要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必须先向公司交纳298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该化妆品实际成本只有几十元钱),然后每发展一名下线,即可获得200元提成,发展下线越多,提成也越多。此类传销中,一般没有商品,不以买卖商品为目的,只要拉人加入即可。传销使用的商品,质次价高,只是用来掩人耳目或仅作为道具而已。

(2)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例如,某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一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只要交纳3800元,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3“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人,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例如,洪某经人介绍花200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后,获得某传销组织业务员资格。此后洪某又直接发展了6个人以同样的方式加入公司,这6人即成为了洪某的直接下线。这6人又发展了7人加人,这7人即成为了洪某的间接下线。洪某与其下线13个人组成了"团队"。这种形式就是典型的"团队计酬"式的传销。

另外,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传销信息的,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是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查处。

六、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

答:当前传销活动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一是传销与互联网的结合更加紧密。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产品销售、酬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二是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特点。一些多年从事传销的骨干分子,虽屡遭打击,仍不思悔改,带领"下线',队伍,整体"挂靠"到新的公司,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同时,还出现了高学历人员专门从事传销软件设计,为传销组织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现象。

三是违法手段更加隐蔽。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有的传销活动场所与财务、核心资料数据管理场所分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关闭服务器,毁灭证据;有的设立两套财务账,开设多个个人账户,用于收取传销经营款、支付会员奖金和隐匿违法资金,规避执法机关检查。一些传销组织还不断修改计酬制度,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有的奖金发放比例为经营额的70)、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每周结算改为每日结算)等手段,增强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四是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元至十几亿元。

五是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有的传销组织对新加人人员上的第一课就是如何应对工商、公安机关的检查。

七、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答:(1)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2)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有的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等,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3)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并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会面等为名,把亲戚、朋友、同学、同乡、同事、战友骗到外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帮助保管身份证”、“陪同”外出打电话等软限制),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4)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由此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甚至家人也骗人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5)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如“武汉新田”,或并不存在的企业如“深圳文斌”等旗号将一些人员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

八、当前传销组织瞄准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传销组织利用当前我国存在的贫富悬殊、就业压力大、农业改革、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等社会问题,把目标瞄向学生、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退伍军人等人群,以招工、投资可获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为诱饵,将其骗往异地参与传销。

例如,A级代理商刘某某发展的网络成员有4623人,其中农民占463%,下岗职工占426%。最近一段时间,各地出现的一些不法分子,以推销保健品的名义,瞄准中老年人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多采取帮助中老年人体检进而推销“保健品”等手段,诱骗群众购买其产品,将中老年群众作为其传销的对象,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中老年人上当受骗。一些非法传销分子利用退伍战士急于找工作的心理,以搞军训、当保安、开车等名义,许下优厚的待遇,将退伍战士骗人传销团伙。

九、如何识别传销?

答:当前,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电子商务”、“人际网络营销”等旗号从事传销,识别传销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从计酬方式看,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从销售方式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推销员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十、如何防范传销?

答:如果被骗到外地,到达当地后朋友绝口不谈工作、生意,而是带你游山玩水、熟悉环境,所谓放松;要看你的身份证、借打你的手机,发现情况不对时,一定要机智、冷静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逃脱,如果发现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证据确凿后,应设法与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联系,及时举报。

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当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当设法弄清其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外出打工,带好或记好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以便在急需时使用。如果您发现了传销行为,或您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当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详细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宣传材料等,并尽快举报。

十一、发现传销应当向谁举报?

答:《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因此,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十二、举报传销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当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运作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

十三、如何辨别哪些组织或公司是传销组织?

答: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关注打击传销的报道、执法机关发布的警示、新闻媒体的曝光或者登陆执法机关的网站,了解和掌握违法组织和公司的情况。一些违法组织和公司为了逃避打击或者继续从事传销活动,经常不断变换旗号或者手法,在发生疑问时,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向执法机关了解情况,防止上当受骗。

此外,无论传销组织以什么名义,打着什么旗号,其欺骗性和欺诈本质不会改变。无论什么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如果具有《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特征,就属于从事了传销违法活动。简单地说,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一个组织或者个人让你发展人,并且通过发展人,许诺给你一定的金钱等物质利益时,这时需要我们冷静思考,必要时可以向工商、公安机关咨询这种做法是否合法,避免误入传销歧途,从而给自己、家庭和社会造成损害。

十四、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组织者,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传销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

企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会员l万余人,非法经营额3195万元,涉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万元,吊销了其营业执照。鉴于其已涉嫌触犯刑法,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逮捕。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传销属于犯罪行为吗?

答: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等国家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规定:"对于19984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传销除了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偷税罪等。如果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就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十六、什么是传销的组织者?传销组织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传销的组织者是负责组织、策划传销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组织者往往处于传销"金字塔"的顶端,是传销组织的核心。组织者通过各种手段,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不断扩张传销组织,对参加的人员实施人身、经济和精神上的三重控制。他们或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以暴力相威胁;或用所谓的"集体友情""组织温暖""致富理想""温情"手段骗取参加者的信任,直至将参加者及其身边亲人、朋友的钱财洗劫一空。传销组织者在传销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对社会、家庭、个人造成的危害最大。因此,执法机关一直对其重点进行打击,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

为了逃避打击,传销组织者往往实行单线联系、异地遥控指挥、不停变换活动地域、改变组织名称、利用银行汇兑、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控制传销组织,组织传销活动。因此,在发现自己被骗参与传销活动后,要注意收集、保存汇款账号、汇款凭证、交费收据、介绍人及更高级上线人员的姓名、电话、互联网账号密码等相关证据线索,及时提供给执法机关,以便于及时、准确地打击违法犯罪,保障自身的权益。

对传销组织者的惩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七、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如何处罚?

答:当前传销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传销组织以各种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异地租住房屋非法聚集从事传销活动,并往往通过扣押身份证件、手机、现金,派人监视、盯梢,甚至采用暴力等手段限制参加者的人身自由。其不仅违反了禁止传销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于上述行为,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以公安机关为主,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进行查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没有参加传销,但为传销提供人员住宿、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处罚?

答: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传销,也不得为传销提供法定的便利条件,如:为传销人员提供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和培训场地、为传销组织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这些人虽没有参加传销,但为传销提供上述便利条件助长了传销活动的气焰,为传销活动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对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很大危害,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如:提供服务器、网页空间、技术支持等,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十九、出租屋主将闲置房屋出租后,被传销人员租用聚集、培训,出租屋主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出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凡提供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出租屋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出租房屋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甲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聚集、培训,那么中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按照条例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加强对出租屋管理,发现传销线索及时反映,不给传销活动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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