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其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应当重新划给。农村退役士兵住房确有困难的,由区县安置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将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和住房等待遇不低于接受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给予退役士兵不少于6个月的适应期,不得实行试用期制、学徒工制的待遇;由于接受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受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费。
入伍前有工作单位即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受其复工、复职;原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复工、复职。不要求复工、复职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区县安置部门重新安排就业或者办理自谋职业。安置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纳入当年度安置指标分配和使用范围。所以,单位不能以接受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来冲抵本单位当年度的安置指标。
凡是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申请办理自谋职业。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退伍义务兵为3万元,复员士官为4万元,转业士官为5万元。
第一期三年,第二期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退役士兵应当在区县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提出自谋职业的申请,并向区县安置部门填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区县安置部门在收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安置部门不再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复工复职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