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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1-04 08:39 作者:科研处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宗旨是:推动学院科学精神培养,严肃学术氛围,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学院教学、科研良性、健康发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咨询和审议学院中长期教育、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

2、咨询和评审学院各类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受理有关学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3、咨询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或专业带头人;向上级部门推荐学科带头人和骨干。

4、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

5、组织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6、评审学院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

7、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

8、受学院委托,代表学院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其他学术工作;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

9、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10、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其人选通过自愿报名、择优遴选,由院长会议审核通过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尽可能兼顾二级学院、部各单位。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科研处,负责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1、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⑴能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⑵热爱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

⑶有学术专长,有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经验;

⑷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⑸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⑹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任期结束后重新遴选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二级学院、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可增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1、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2、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院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3、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由秘书处组织;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统一报学术委员会研究。

第十一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章  

第一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由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