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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1-04 08:47 作者:科研处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为进一步弘扬我院的优良学风,提高我院的学术地位及其影响力,引导全院教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研精神,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道德,崇尚探索,鼓励创新,维护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交流,根据《关于做好学风建设“三落实、三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14] 11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良好学术风气为目标,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开创我院学风建设新局面。

二、建设目标

    倡导求真务实的严谨学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学术研究道德修养,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学术诚信意识,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建成风清气正、严谨务实的学术氛围。

三、建设内容

   (一)制定《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专项制度,规范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进一步完善论文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求是创新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内的法律规定,并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1.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

   2.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3.学术成果的撰写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公开发表。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活动和评审专家应对评审意见负责,并对评价过程保密。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程序。

   5.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6.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7.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8.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三)建立学院学风信息公开机制。学院将在科研处开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

(四)成立学术规范工作组。学术规范工作组为学院学术委员会下属的执行机构,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检查和督促,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由若干学术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任学术规范工作组组长。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同时设立学术问题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举报电话:0731-52554276;电子信箱:keyan008@163.com

(五)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

   1.制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2.定期检查院系学风建设工作;

   3.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4.组织专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5.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六)学院师生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思想、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等行为。

   3.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4.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5.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向媒体公布应该经过而未经过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等行为。

   6.一稿多投或同一作品重复发表。

   7.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保密的有关规定,或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

   8.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对教职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人可直接向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办公室进行实名举报。

   1.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在接到举报后应为举报人保密,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组成临时工作小组立即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2.参与调查的工作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3.工作小组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研究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4.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5.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提交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以无记名方式经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处理结论。

   6.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违反学术道德情节,形成最终处理意见;情节严重需作出相应行政处分的,由学术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7.各级管理部门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或不加处理,应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十)建立和完善处理和审诉程序

   1.违反学术道德的相关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训诫,通报批评,暂缓职称晋升或各类荣誉、奖学金的评定,撤销学术职务和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建议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30日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和复议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于60日内经过重新调查之后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学院的最终决定。如被举报人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3.对恶意诬告者,经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调查,参照第十条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术委员会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术委员会可认定举报属实。

(十一) 学院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 建立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学院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院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

(十三)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按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