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为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1〕18号)和省维稳办《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图〉(试行)的通知》(湘稳办密电〔2013〕75号)和《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湘教工委发〔2013〕1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学院党委主持决定、实施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前,对可能发生的影响教学和校园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预测、分析评估,作出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的决定,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以防范、降低、消除社会稳定风险。
第三条 学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科学民主、权责统一,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统筹兼顾、以人为本,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涉及学校招生、考试、教学制度改革等重大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实施;
(二)涉及学校撤并、学校改制、后勤改革等重大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实施;
(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诉求的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
(四)涉及组织参与师生人数多、人员集中且易引发社会稳定事端的大型活动;
(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学院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六)学院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上级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第六条 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大多数师生意愿;是否兼顾师生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了地区平衡性、社会稳定性、发展待续性等因素;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可行性评估。是否广泛征求了意见;是否组织开展了有效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和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相关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系统性;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具体、详实、周密、完善、切实可行。
第八条 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的隐患;是否存在连带风险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措施;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章 责任主体
第九条 学院成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副院长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协调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办),与学工保卫处合署办公,由维稳办主任任联络办主任,纪检监察处处长和学工保卫处处长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第十条 学院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院党委书记对学院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评估事项的分管院领导负主管责任。重大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是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研究重大事项的必经程序。重大事项未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一律不上会研究。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确定评估事项。需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由重大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评估责任主体)确定,并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初评,提出评估方案。
第十三条 成立评估工作班子。评估责任主体可以会同联络办共同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构进行评估。对复杂或特殊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可报请省、市维稳办,由省、市维稳办成立稳评小组牵头评估。
第十四条 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班子要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逐项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人员数量、范围和事态的激烈程度)以及负面影响等作出预测。要把师生意见作为主要参考因素,把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及激烈程度、是否可能导致个人极端行为,作为风险等级的重要评估标准,并据此提出实施、暂缓实施、不能实施的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的评估,评估责任主体应征求上级或主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 作出评估决定。评估工作班子形成评估报告后,联络办要牵头组成由联络办成员单位、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专家学者等参加的评审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科学作出评估结论,确定该重大事项是否实施,然后呈送学院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落实维稳措施。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决定后,评估责任主体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制定和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校园稳定的具体措施,严防发生影响校园稳定的问题。要加强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应对措施。一旦发生影响校园稳定的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对于应评估不评估、评估走过场、评估报告不准确、评估决定不正确、不按评估决定执行、防范化解措施不力,造成或引发校园不稳定问题的,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主体及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执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2〕36号)等有关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处会同组织人事处、维稳办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学院负责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